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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4-11-04 11:08   校工会 审核人:   (点击: )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要求,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350普京集团新网站注册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基本体现,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教代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监督学院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 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就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校)提出的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分配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集体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代表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我院在职在岗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院改革和学院建设事业的发展,关心教职工的整体利益和切身利益,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能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五、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组成、人数和比例:

一、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工会委员会事先拟定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办法,征求学院党委意见后,由院工会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

(二)各分工会主席负责召开本工会全体教职工大会,按分配名额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代表。各分工会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不低于10%的比例)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大会到会人数应占选举部门人数的2/3,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举部门人数的1/2。

二、教职工代表的组成:代表应具有较高的素质,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为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高级职称、妇女代表和青年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参加有关部门选举(不占部门代表名额)。

三、教职工代表的人数和比例:代表总数按学院教职工总数的15%左右的比例选举产生。按照教师与教师代表的比例为6:1,职工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8:1分配代表名额。为体现“双代会”代表的广泛性,在代表的构成中,高级职称、妇女、青年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15%;女教职工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20%;35岁以下(含35岁)青年教职工不低于代表总数的15%。

四、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列席代表由大会召开时临时邀请,有发言权,没表决权和选举权。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院党政工主要领导、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人士等。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任期和更换:

一、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部门教职工监督,选举部门可按照规定程序更换本部门的代表。

(一)代表在校内调动,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的活动。代表调离本院或退休后,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二)代表出现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经选举部门讨论,获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可申报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不尽代表义务,经选举部门讨论,获选举部门全体教职工半数同意,可申报免去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四)代表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申报后,经教代会主席团同意,由缺额部门按程序补选。校内岗位调动,原选举部门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主要职责:

一、会前广泛收集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及时向大会反映;

二、会议期间,积极参加各项决议,参加讨论并提出意见,代表职工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

三、会后及时向本选举部门职工群众传达大会精神,督促行政落实大会提案;

四、平时努力学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掌握学校管理知识、民主管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组织本部门教职工群众搞好部门内的民主管理。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依法享有的权利,是教职工主人翁地位的具体体现。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议案及就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的权利。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因依本办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申诉、控告应实事求是。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教职工代表应尽的责任,是对教职工代表的基本要求。教职工代表在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应当完成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四、模范地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高校教师职业道德形象,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教代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主席团成员由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教代会主席团一般人由11—15人组成。

二、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三、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

四、主席团的主要职责:

(一)大会闭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行使教代会职权。主持闭会期间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征集落实提案,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等。必要时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主席团扩大会议特指在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工会委员会委员、教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小组长范围召开的会议),讨论需要及时解决的问题,并将讨论结果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二)主持开好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三)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审议发言的意见;

(四)研究大会议题中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五)草拟大会决议;

(六)主持选举工作;

(七)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第十五条全体代表会议,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会议才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和选举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1/3以上代表的要求,或根据院党委、行政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临时会议的会议程序与正式会议相同。

第十六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普遍关注、迫切关心的问题来确立,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或联席会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决议应认真贯彻,大会的提案应及时处理。决议的贯彻、提案的处理情况,应及时向代表及教职工通报,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八条经教代会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做出相应修改决定,并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大会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表决方式的采用,要保证代表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分成若干个代表团,各代表团民主推选一名代表为团长,负责本代表团工作。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教代会召开前,收集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或院工会递交提案;

二、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大会的各项方案,积极反映广大教职工对学院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可以选派自己的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参与有关决策方案的起草,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和大会的决议、决定,带领教职工以实际行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

四、教职工代表团长参加院工会委员会召开的相关联席会议,商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换届大会,代表具有双重身份,享有和履行双重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高见、建议和申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教代会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工会委员会。

200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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